印制涉密文件資料要有規范
《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八條要求:“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备鶕摋l規定,我國對機關單位印制涉密文件資料實行“雙軌”制,即如本機關單位具備印制條件,可以在內部文印室印制涉密文件資料;如本機關單位不具備印制條件,則只能委托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涉密文件資料。但在實踐中,個別機關單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在打字復印店、圖文公司等無涉密資質、無保密協議、無泄密防范措施的“三無單位”印制涉密文件資料,嚴重危害了國家秘密的安全。
案例介紹
2014年6月,有關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某涉密單位下屬某研究院違規復印大量涉密文件資料。經查,2014年5月初,該研究院擬于30日召開涉密產品會議,該院副院長張某指定文秘處處長李某負責會議材料印制工作。文秘處要求各部門27日前上報會議相關材料。但此后報送工作進展緩慢,截至28日下午5時,文秘處共收到113份文件資料,其中68份標注為“秘密”,仍有少數部門未報送??紤]到會議即將召開,時間緊張,李某決定先復印已收到的文件資料。該研究院系新成立的部門,辦公區剛剛啟用,尚未配備復印設備,需到其他涉密單位復印。下午6時許,李某前往有關單位協調復印事項,但文印工作人員已下班,當晚無法復印。副院長張某建議李某到研究院周邊的復印店復印,而該復印店不具備涉密資質,屬于“三無單位”。李某與文秘處工作人員王某攜帶113份文件資料到該復印店復印。案件發生后,有關部門給予張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處5000元罰款;給予李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處3000元罰款;對王某進行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研究院院長錢某、黨委書記孫某進行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處10000元罰款。
保密提醒
印制涉密文件資料看似事小,實則關乎國家秘密安全。對此,機關單位決不可掉以輕心、疏忽大意。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規范印制涉密文件資料的要求與程序;另一方面,要完善保密硬件配置,機關單位在工作中需要經常印制涉密文件資料的,應當設置內部文印室,配備復印機、裝訂機等設備,確保涉密印制工作在本機關本單位完成。